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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隔空”转赃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讯员:徐晓霞 范青青)通过线上接单、线下转移赃款,刘某、梁某本以为能瞒天过海,轻松赚钱,却在交接赃款现场被警方当场抓获。近日,经保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刘某、梁某二人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院并未止步于案件办理,而是迅速结合案情开展以案普法活动,向客运、货运相关行业从业者开展法治宣传,揭示“隔空”转赃手段,提示行为法律风险,提升行业法律认知,主动远离犯罪。

  案情速览:线上接单转移赃款,交接现场人赃并获

  2024年10月,刘某、梁某在网络上刷到“线下取现、日结高佣金”的兼职信息,一心想赚“快钱”的二人,按照要求下载境外通讯软件来承接“转移现金包裹”的任务。

  2024年10月17日,二人先后接单转移两笔诈骗赃款:一笔为保康县居民黄女士被骗的11.5万元现金,伪装成“电子样品”交由出租车运送;另一笔为十堰市郧阳区居民赵某被骗的4.548万元,通过货拉拉运送至同一区域。由于黄女士家属及时发现异常并报警,民警在交接地点提前布控,将前来取件的刘某、梁某当场抓获,两笔赃款未转移即被全部追回。

  检察履职:以“主观明知”为核心,精准指控犯罪

  到案后,刘某、梁某以“不知钱款性质、钱款未转移即被抓”为由,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重点聚焦“主观明知”认定,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准确打击涉诈关联犯罪。

  经审查,刘某、梁某按上线要求,职责分工明确:一人负责放风并录制接单视频,一人负责取包裹,具有明显违背正常交易、秘密交易逃避侦查的意识。同时,二人聊天记录中显示大量行业“暗语黑话”,且存在跨省异地取现等异常行为,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二人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以取送“包裹”方式帮助转移,尽管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仍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经释法说理,刘某、梁某转变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风险预防:聚焦运输行业,强化普法警示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过程中发现,在此类涉诈关联犯罪中,大量客运、货运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他人委托帮忙运送钱款,意外成为诈骗分子洗钱的“木偶人”,暴露出行业从业人员在反诈认知及货物查验上存在盲区。

  针对“利用正常运输渠道转赃”风险,检察机关将普法宣传重点聚焦客货运主体和司机群体,以此案为依托开展了“反诈普法进行业,守护平安助发展”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干警们向从业主体和工作人员发放反诈普法手册,并结合办理的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运、货运司机讲解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重点剖析“帮忙转款”“代收代送财物”等易被诈骗分子利用的环节,并精准推送警示要点:一是必须落实承运核查义务,接单时主动问清物品来源、性质,坚决杜绝“不问不看”就承运的情况;二是精准识别可疑订单特征,若遇到“运费异常偏高、要求伪装物品、拒绝查验包裹、指定偏僻交接点”等情况,极可能涉及违法犯罪,需立即提高警惕;三是明确处置流程,一旦发现可疑订单,第一时间拒绝承运,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怕麻烦”“贪运费”而沦为犯罪“工具”。

  保康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深化“打击+预防”双轨模式,常态化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携手社会各界共同守护群众“钱袋子”。

  


原文链接:https://www.hbjc.gov.cn/ejxw/gddt/202510/t20251020_1870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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