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廉政法制资讯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咸宁:离婚后才知!前夫用夫妻的钱给小三买房,能追回吗?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离婚之后,女方意外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买房,这笔钱女方能否追回?

  近日,一纸改判书,为一段长达6年的维权画上句点。这场胜诉的背后,与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强化为民意识、跨越千里找到关键证据分不开。

  1995年底,通城女子晓梅(化名)和男子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男方常年在外发展,夫妻聚少离多。2017年,两人协议离婚。

  “离婚之后,女方才发现,前夫原来‘家外有家’。”承办检察官杨桃平受访时说。

  晓梅意外发现,在她和黎某婚姻存续期间,黎某与一名宁夏女子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女,黎某还为该女子在银川购置房产、车辆,并合资开办公司。2019年8月,晓梅起诉要求黎某返还财产,然而一审、再审均被驳回。

  “请检察院主持公道!”2023年2月,在通城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晓梅放下一摞泛黄的材料,哽咽着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受理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细致审查发现,晓梅早在2019年便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产、车辆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但法院以“非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为由未予支持。

  为查明真相,通城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启动跨省协作机制,并由该院副检察长王蒙带队前往银川展开调查。到车管所翻查购车记录、赴房地产公司调取票据、辗转多家银行核查流水……在宁夏,通城县检察院检察官几经辗转奔波,最终查明: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63万余元,以该宁夏女子也即“第三者”的名义购置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产。

  2023年4月,通城县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再审程序启动。近日,法院撤销原判并改判黎某支付晓梅40万元财产分割款。

  记者采访还获知,晓梅于2020年将黎某告上银川一家法院。该法院审理后,判决黎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的办理,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有力保护。”承办检察官说。


原文链接:https://www.hbjc.gov.cn/ejxw/gddt/202506/t20250606_185707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