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出狱,但被剥夺的政治权利还在执行期,能外出打工吗?”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刚出狱,但被剥夺的政治权利还在执行期,能外出打工吗?”近日,淳安县检察院在全域检察e站小程序上收到一条法律咨询,检察官在解答时发现,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中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例如监管信息更新不及时、跨地区衔接机制不完善等,可能导致类似疑问的产生。
针对这一问题,淳安县检察院迅速行动,启动专项监督,刑事执行检察官们走进全县3个派出所,对剥夺政治权利这项“看不见的刑罚”开展全方位“体检”。
“这名人员的执行期满告知书是否及时送达?”“动态监管信息有没有同步更新?”在派出所档案室,检察官逐页翻查执行档案,通过数据比对、电话核查等方式,为每名监管对象“精准画像”。依托数字化监管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核查执行漏洞,确保从信息登记到期满解除的每个环节都有迹可循。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检察官当场开出法律处方:建立执行信息月更新机制、完善跨部门文书流转绿色通道、推行“检察官+社区民警”双核查模式。目前所有问题均已纳入整改倒计时,用检察监督的“牙齿”咬合刑事执行链条。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限制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禁止外出打工。但需遵守监管规定,主动向打工地公安机关报备,服从管理。”承办检察官表示,“剥夺政治权利这项刑罚看似无形,实则关乎社会公平底线。我们将以求极致的精神持续完善监督细节,让刑事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检察官说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监督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hangzhou.jcy.gov.cn/xwzx/ajfb/202507/t20250710_70347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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