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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里的QQ号竟是诈骗“引流器”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刷短视频时,美女小姐姐的视频不仅上头,而且评论区还贴心附上了QQ号。你以为会是一场美丽的艳遇,实则是犯罪分子在为网络诈骗活动“吸粉引流”。近日,经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朱某(累犯)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雷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

  2024年3月,雷某与张某、朱某等人合伙从事出售微信号业务,后因亏损严重致业务停滞,为改变经营困境,雷某请求上家介绍另外的发财门路。在上家的授意下,雷某再次与张某、朱某合伙,专职为上家提供“引流打粉”(即通过短视频等App搜索或上传热门视频,将上家提供的QQ号链接至评论区,引诱他人添加QQ好友)服务,从中赚取佣金。三人分工明确,除了实施具体的“引流打粉”,雷某主要负责与上家联系业务、结算报酬,朱某帮助统计“打粉”数量。为方便沟通,三人组建了工作群,约定赚取的利润平分。

  自2024年6月开始,雷某通过境外软件接收上家发来的任务指令(包括目标账号和引流要求),并将任务分配给张某和朱某,由他们具体操作实施。三人购买了大量的QQ号,用美女头像进行包装,利用短视频App上传热门视频等吸引“粉丝”,并在评论区发布附带QQ群号的诱导性内容,诱导“粉丝”进入通信群组,从而迅速增加目标账号的添加好友数量。之后,上家根据确认的“打粉”数量,通过U币每三天与雷某结算一次报酬,雷某再与其他人进行结算。

  为扩大业务规模,三人又发展了薛某、张某甲、田某、圣某等人为下线,形成一个小型规模的“网络水军”团队,成功为上家引流大量用户。2024年9月,雷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雷某、张某、朱某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发布违法信息,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打粉”,涉案金额高达39万余元。

  据雷某等人供述,网友通过评论区的诱导性内容进入目标QQ群后,群内会立即推送“希望能与你相约,以上Q都加上有惊喜哦”等诱惑性内容。待感兴趣的网友添加“打粉”的QQ号之后,系统会发送一个广告链接,引诱对方点击下载一个名为“夜月”的App并充值,从而骗取钱财。

  2025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雷某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打粉”,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7月2日,检察机关对该团伙提起公诉。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11/t20251111_1752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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