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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途中消失的“千分之二”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9月29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一场集中发还仪式举行,检察官受邀到现场参与。邵恒媛摄

  

  10月13日,办案检察官到长江沿岸卸货码头走访相关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增强长江物流领域企业的防范、监管意识。邵恒媛摄

  长江,作为横贯我国东西的水运大动脉,是粮油等大宗货物的重要运输通道,承载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使命。然而,在这条“黄金水道”上,却徘徊着数只“幽灵”,他们里应外合、“雁过拔毛”,在货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能让过往运输船上的货物神不知鬼不觉地蒸发“千分之二”。

  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今年10月17日,船主邹某因伙同他人十次盗窃承运货物价值10.5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至此,这群打着“自然损耗”幌子实施“盗、收、销”全链条犯罪的“硕鼠”,已有7人获刑。据了解,该系列案是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整治涉长江水运物流违法犯罪专项工作以来,长江流域首例破获的“自然损耗型”物流盗窃案件。

  船运货物消失之谜

  2024年4月16日,一艘满载着1428.3吨玉米的运输船从江苏靖江启航,一路循江而上,十日后抵达湖南长沙,船行途中全程开启监控防盗。然而,收货方过磅时却发现,重量少了3吨。由于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输损耗按千分之二计算”,托运方和收货方都惯性以为是自然损耗,未予追究。

  而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消失的“千分之二”并非自然损耗,实属人为祸事。

  同年4月24日下午,该运输船关闭定位,擅自停靠武汉水域王家屋锚地。待天刚擦黑,船主石某便偷偷摸摸拨通了一个熟悉的手机号码。数小时后,一艘船号为“四合689”的散货船缓缓靠近,船上下来三男一女。石某避开船上监控,将三名男子悄摸带至货舱尾部,打开舱门,露出堆成山的玉米。

  三名男子用水桶将玉米装到编织袋内,再转入吨袋,忙至深夜,才将满满三个吨袋起吊至散货船上。而后石某收到了一笔4800元的货款。

  离开运输船,散货船继续靠近下一个“目标”。当晚,散货船船主曹军、妻子关红(均为化名)以及两人雇用的搬运工刘某、黄某,共登上四艘运输船,收购船主私自出售的货物,包括6.38吨大麦、2.07吨小麦、3吨玉米以及1.9吨菜粕,上述货物市场价值共计约3.5万元。

  凌晨三时许,满载而归的曹军等4人开船返回,刚刚停靠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废弃码头,便被在此布控已久的办案民警人赃俱获。之后,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顺藤摸瓜,将与曹军等人长期交易的多名运输船主,以及负责销赃的饲料站老板王某传唤到案。一个盘踞在长江航道三年之久、与往来运输船主勾结、利用运输合同中约定的“千分之二”自然损耗为掩护,盗窃、收购在运货物的团伙彻底暴露。

  硕鼠硕鼠,该当何罪

  在侦查阶段,江汉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谈园受邀依法介入该案,与侦查人员联合研判线索,制定侦查取证方案。办理该案的第一道难题,也摆在了检察官面前:运输船主与曹军等人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

  单就船主来看,由于长江水运物流具有时间较长、路线固定,且粮食货物不能密封保存等特点,托运人对于货物的监管比较松散,船主在承运过程中是否“占有”物资本身存在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水运物流犯罪中船主们的行为定性,也就长期存在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三种争议。

  “如果认为船主基于运输合同对承运货物具有合法的‘保管’,即认可船主对货物的‘占有’,那么承运人在合法占有期间转移,就只构成侵占罪。”谈园解释道,“但侵占罪属于自诉罪名,案发之前,没有任何货主报案或起诉要求返还,那这就只是一种侵占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谈园进一步解释,粮油等大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泼洒、水分蒸发以及装卸计重差异等影响,会产生一定的损耗。按照交易惯例,承运方和托运方会约定2‰至3‰的自然损耗,在损耗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则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但石某等运输船主为牟利,用自然损耗打掩护,采取中途卸载或利用船上夹舱、暗舱等方式转移,更有甚者在货物中掺水掺杂。“也就是说,运输船主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想好要占有货主千分之二的财物,而在交付过程中也采取了隐瞒事实、掺假欺骗等手段骗取货主信任,这就比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检察官认真研究运输合同条款,发现大部分合同都约定了采取“船上安装监控”“对货物进行封签处理”“运输途中不得开仓”等安全措施。基于上述合同条款,检察官认为,此类货物属于“封签物”,托运人采取监测路线、封签、实时监控等监管措施,对在运货物实现“占有”。承运人虽现实“占有”货物,但其“占有权”受合同条款限制,不能使用、处分、收益,相较于托运人的“主占有”而言,属于“次占有”。因此,承运人采取关闭船舶定位系统、避开监控等方式秘密窃取在运货物侵犯了货主“主占有权”,明显区别于一般侵占,且船主们对于目标2‰损耗转移占有的核心行为是秘密窃取而非骗取,也区别于诈骗类犯罪。“因此,承运人虚构自然损耗等事实,秘密窃取货物、意图非法占有运输合同约定2‰自然损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或合同诈骗罪。”

  2024年5月24日,案件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检察官专门就此案前往武汉大学法学院进行专家咨询,何荣功教授肯定了办案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分析,从而在侦查阶段就明确了本案定性和取证方向:根据曹军等人与运输船主是否事前通谋,以及交易“损耗”的时机和方式不同,共分为“事前通谋”与“事后销赃”两种犯罪模式,前者,曹军等人与运输船主构成盗窃罪共犯;后者,船主构成盗窃罪,曹军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上述定性标准,该案后续成功追诉另一家饲料站经营者肖某及24名运输船主,相关关联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9本账簿,以货找人

  曹军到案后供述,夫妻俩曾在王家屋锚地经营水上超市,过往船主开始是用船上粮食“以物换物”,后来就直接询问曹军“收不收”。一来二去,曹军发现其中有利可图,干脆关闭超市,于2021年6月购置“四合689”散货船,并加装吊机,专门做起粮食收购生意。“大部分是运粮船提前联系我,问收购价格,谈好后船主会告诉我到王家屋锚地的时间及准备卖的吨位,晚上我带老刘、老黄一起去交易。”

  对于自己的销赃渠道,曹军表示,“主要卖给王某、肖某的饲料站,大家认识多年,我一般提前打电话联系,收货第二天,就每吨加两三百元卖掉。”

  有了曹军供词,作案手法基本明确。但该团伙作案时间长达三年,收购对象不特定,现金交易没有留下任何记录;并且,关红及两名搬运工表示自己“不知情”,仅有少数船主承认盗卖事实,其他大部分以“记不清”试图蒙混过关。

  “最难的是,船主以‘自然损耗’作为掩盖,被害单位未发现货物被盗根本没有报案,侦查工作仿佛‘大海捞针’。”谈园表示。所幸,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办案民警到肖某、王某的饲料站进行搜查,共查获9本记账本,其中记载从曹军处收购货物的明细就有几十条。“曹军之前说过,为了将货物及时脱手,他一般在收赃第二天就会把货物送来饲料站。那么,查前一晚上曹军的通话记录就可能牵出背后的船主,再去比对涉案运输船当天的AIS(中文名称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航行轨迹,以此锁定船主身份。”

  就这样以销赃账本、异常通话记录、船舶航行记录作为突破口“反向倒查”,侦查人员找到了破局的那一根“针”。批捕阶段,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人员进一步提取曹军、关红等人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货找船、以船找人,全面查清与其勾结的运输船主身份、被盗货物货主身份,并收集物流合同、交货单、运输单、收货单、货物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以佐证犯罪事实发生。

  办案检察官还建议,公安机关根据船舶航行日志、通话记录等证据锁定船主与曹军等人的作案时间及是否事前通谋,以前期认定的“两种犯罪模式”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进行定性、分类,有效提高侦查取证的针对性。

  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将审查重点放在厘清每一笔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上。“粮食等大宗货物运输确实存在一定损耗且有的船主会掺水掺杂,因此,不能仅凭交货时磅单显示数量短缺就认定为盗窃,也不能因为运单没有反映重量减少就以为没有盗卖。”办案检察官表示,每一笔犯罪数额,都要严格按照查证属实的盗窃案件数量来认定。

  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查明,曹军等人伙同17名运输船主共同盗窃大豆、玉米等货物共计164吨,价值47万余元;另向10名船主收购被盗货物105吨,价值43万余元。

  在完善证据链的基础上,检察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盗、购、销”各环节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分主、从犯,精准指控犯罪。

  90余万元发还给30家公司

  今年1月7日,江汉区检察院首批以曹军、关红、刘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依法指控曹军等人41次伙同运输船主盗窃价值47万余元在运货物、16次收购运输船主出售价值43万余元赃物的犯罪行为。

  办案同时,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通过释法说理鼓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对于经审查,因运输过程中货物无封签、无监控,船主在合法占有货物期间转移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与法院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办案检察官通知船主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相关证据,敦促其尽快退赃,帮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

  3月14日,案件开庭。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人的有力指控及严密证据,原本一直辩称“只负责带孩子”“老公让做啥就做啥”的关红,不得不承认自己实际充当着掌握家庭全部银行卡,每次收购粮食都亲自取现、负责现场结账的重要角色。最终,5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均无异议,认罪服法并退出全部赃款。

  7月1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曹军、关红、刘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7月至9月,江汉区检察院陆续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对饲料站经营者肖某以及邹某等12名涉案轮船主提起公诉;对石某等2名轮船主作出不起诉决定。9月29日,在江汉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一场集中发还仪式举行,公安机关及法院依法扣押的赃款及被告人退赔赃款共计91万余元,陆续发还30家被害单位。

  当前,盗窃“自然损耗”已成为长江水运物流行业一大顽疾。托运人出于监管难、维权难等原因被迫接受,转而通过压低运费挽回损失,进一步挤压合法经营者生存空间,危害长江运输秩序。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长江物流领域企业防范意识薄弱、行业监管松散缺位等源头性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例宣传、警示教育,有效铲除犯罪滋生土壤,提高运输行业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江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崔剑表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11/t20251111_17529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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