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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阳城:检察公益诉讼为新业态从业者系牢“安全绳”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从晨光熹微到夜幕降临,穿梭在城市街巷的快递员,是维系民生运转的“流动纽带”。他们顶着风雨、踏着寒暑,将包裹与便利送到千家万户,却常常成为职业保障领域的“隐形群体”。这份奔忙背后,一份坚实的劳动合同、一份足额缴纳的工伤保险,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益,更是他们风雨兼程中的“安全铠甲”。

  近日,山西省阳城县检察院聚焦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痛点,先后走访县人社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调取了全县快递企业的工伤保险缴纳数据,并与实际的邮政从业人数进行精准比对。数据比对结果令人担忧:部分快递企业存在未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问题。这意味着,这些“裸奔”的新业态从业者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面临维权难的困境。民生无小事,案情即命令。我院迅速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新业态用工乱象开展集中整治。

  检察建议发出后,有关职能部门立即响应。组建专项工作组开展全行业摸底排查。经核查,全县28家物流快递企业中,除几家大型公司外,其余多数公司用工均存在前述问题,情况比预想的更为普遍。

  一场靶向整治行动随即展开:召开专项会议宣讲政策、下达参保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在检察机关的持续督促下,最终成功推动7家快递公司和5家物流公司规范了用工管理,为200余名“裸奔”上岗的新业态从业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补缴了工伤保险,真正为他们系紧了职业“安全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业态从业者常年奔波在外或穿流于车间,工作强度大、职业风险高,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双屏障”。用人单位必须摒弃侥幸心理,严格履行法定用工义务,与职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这既是对劳动者负责,也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持续紧盯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领域,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对侵害新业态从业者权益的行为“零容忍”,坚决守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sx.jcy.gov.cn/gyss/202511/t20251113_7242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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