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对象驾驶改装摩托车被行政拘留是否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侯金鑫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汪丽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文/申诗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报到入矫以后,朱某某能遵守社区矫正基本规定,按时报告、完成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等。但在社区矫正期间,朱某某因夜间在道路上驾驶改装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在谈话教育和调取材料后,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被治安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撤销缓刑情形,并向属地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二、分歧意见
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内容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把握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撤销缓刑的兜底条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一般而言,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可以进行教育谈话、训诫、警告等处置。本案发生在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过程中,朱某某因夜间驾驶改装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新版当时尚未生效,以下均引用2012年版),被公安局行政拘留,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同意撤销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某不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不应当撤销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被治安管理处罚,不天然等于被撤销缓刑。本案中朱某某虽被治安管理处罚,但其违规行为难以达到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因此检察机关不应同意撤销缓刑。
三、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本身不等于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
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撤销缓刑的主要依据是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经审查,公安局对朱某某处罚依据有两条,具体如下:
1.处罚依据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具体条文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2.处罚依据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了两档处罚,一档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另一档为“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朱某某因为违规情节轻,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减轻处罚,只给予了行政拘留3日,也没有罚款。检察官认为,既然治安管理处罚对朱某某的行为评价为“情节特别轻微”,以此适用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存在障碍。
(二)本案达不到最高检社区矫正指导性案例中撤销缓刑的程度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三批社区矫正监督主题指导性案例。其中,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对本案有较大参考价值。案例中,孙某某在被实施电子监管期间,故意对电子定位装置不充电并擅自外出一次。在被摘除电子定位装置(因法律法规调整,孙某某不再符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条件)后,其又利用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的间隔期间擅自外出二十余次,最长一次达十九天,其中违法出境两次、累计十一天。最终孙某某被法院撤销缓刑。显然,孙某某的上述违规情节重于本案的朱某某。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例也明确了“是否达到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即应当全面考量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并在准确把握其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认定。依此标准,区别于孙某某的行为,本案中朱某某虽然夜间驾驶,但案发时段车流量不大,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检察官找其谈话时,朱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入矫以来没有被训诫、警告。因此,朱某某的违规情况没有达到该案例中行为的恶劣程度。
(三)对兜底性条款的适用应保持审慎态度
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五项情形,前四项的内容较为明确、具体,第五项是兜底条款。司法局在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时,应优先适用前四项的内容。前四项具体内容包括: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见,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需要违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脱管超过一个月、2次警告仍不改正等。经仔细审查,本案情节不符合前述四项撤销缓刑情形,也不符合孙某某一案中确定的“情节严重”判断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撤销缓刑“兜底情形”的理解应坚持“两步监督审查”的方法,即先审查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度,再综合评价是否“情节严重”,最终得出检察监督意见。具体而言:
一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时,先行判断违法违规的处罚轻重与否。主要从三方面入手考量:第一个方面,是否适用了较重处罚档次。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社矫对象以营利为目的赌博,被治安处罚认定情节严重,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作为认定撤销缓刑“兜底情形”中“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第二个方面,审查处罚的方式。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如果社矫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被行政拘留,可以作为认定撤销缓刑“兜底情形”中“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第三个方面,是否像本案一样适用减轻处罚。如果社矫对象在被治安处罚的同时,又适用了减轻处罚情节,认定其符合撤销缓刑“兜底情形”中“情节严重”的难度较大。
二是综合评价是否“情节严重”。在综合评价时,主要从三方面入手考量:第一方面,与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其他四项内容参照比较。虽然实施办法没有规定违反禁止令的“情节严重”要达到何种程度,但是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明确为四种情形: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方面,发挥最高检第三十三批社区矫正监督主题指导性案例中孙某某一案的参照价值,用具体案例来指导实践判断。第三方面,判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本身与原判罪行是否属于“同一种类”行为,比如曾犯危险驾驶罪,在社区矫正期间又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
四、处理结果
经公开听证、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朱某某不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建议。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决定对朱某某不予撤销缓刑。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510/t20251015_1747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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