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如四季 公正似春风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节律,与德礼政刑四种古代社会治理手段相互适配、相辅相成,构成系统的法顺四时观念。
律法如四季 公正似春风
古人通过对气候、天象等自然规律的观察,形成了源远流长的节气、时令传统。这些在不同气候变化规律之下产生的节气、时令,与传统的法律之间有着深刻联结。说到节气时令的法文化,就一定要从传统社会中“法顺四时”的观念讲起。
古人认为,国家治理应顺应天地自然的运行规律。自然界有春夏秋冬的四时更迭,国家治理则有德礼政刑等手段的交替运用。古人认为,治国理政的方式应和天地自然之规律相互配合,若政令与四时相悖,则天地间的阴阳之气就难以调和,各种灾异的现象就会发生。因此,中国先民自上古以来就重视对天地四时、阴阳消长的观察。先秦诸子中,阴阳家以对天地阴阳的观察以及其对人事政治的启示而独树一帜,尤其强调国家政令必须配合天地四时的变化、阴阳五行的消长。司马迁曾这样评价“法顺四时”观念:“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
董仲舒进一步将德礼政刑与天地四时联系在一起,他在《春秋繁露》中写道:“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董仲舒认为,既然法顺四时,那么在万物生长的季节里就不应执行死刑。这也是中国古代“秋冬行刑”制度的理论滥觞。
“秋冬行刑”是古代重要的刑事制度,其理论源于“法顺四时”。秋冬季节寒冷凋敝、万物肃杀,恰合刑罚的威严与冷酷。所以,《唐律疏议》开篇就说“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汉代执行死刑一般定在季秋和三冬之月(农历九月至腊月)。唐代则规定除“决不待时”的罪大恶极之人外,立春至秋分期间不得奏决死刑,死刑的奏决都要等秋分之后进行,也恰是“秋冬行刑”的一种体现。从现代视角来看,“秋冬行刑”似乎有些迷信,将刑罚的执行与四时的自然规律机械结合,不符合刑事科学的要求。但就古代社会的情况而言,“秋冬行刑”有其合理性。通过“从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的制度设计,为古代统治者慎刑恤狱、清理冤案设置了时间窗口,起到了类似死刑“冷静期”的作用。
至清代,“秋冬行刑”的传统发展为一项集中审理死刑案件的国家大典——秋审。称其为大典,原因有二:其一,秋审是朝廷审理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重要典礼。秋审当天,一般是农历八月下旬的某一天,中央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尚书以及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卿、最高监察机关左都御史,及通政司通政使、詹事、科道等重臣齐聚朝房,共同复核全国各省的死刑案件。皇帝有时会亲临现场,官员若对案件有疑义,可以直接奏陈皇帝。其二,在秋审之前,案件要经过从州县到刑部的层层审核。先由初审的州县登记造册,然后将案犯、案卷报送知府。知府审查无误之后再经过臬司衙门,最后再将案犯、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省里的督抚。案件经过督抚亲自审理之后,再将基本案情及初步拟具的审理结果上奏皇帝,同时抄送刑部。这就是秋审大典的前期准备工作。秋审当天的大典仪式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前期由州县、臬司、督抚而至皇帝的层层审转复核,实际上是对死刑案件形成了严格的前置复核程序,对地方司法案件进行了有效监督。
正如董仲舒所言:“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社会治理应顺应阴阳消长、四时变化。阳气充沛、万物生长的春夏两季象征着庆赏,社会治理的手段以德礼为主,是祭祀祖先、赏赐群臣百姓的季节。那么,古人在春夏之季又有哪些制度以配合春生夏长的自然规律呢?
其一,保护自然资源。春夏是山林树木和野生动物生长繁衍的季节,古人往往禁止此时进山砍伐山林、猎杀野生动物。《礼记·月令》记载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毋聚大众,毋置城郭。”这一记载是中国古代最早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令规定。
其二,保障农业生产。春夏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季节,古代以农耕为本,格外重视春耕,固有“农忙止讼”的法律规定,禁止官府在农忙时节受理民间争讼,劝谕百姓从事农耕,不要将精力浪费在无谓的争讼中。唐宋法律规定,官府只能在农历的十月初一到次年的三月三十日之间受理词讼、审理案件,其余时间不得审案,正好避开了农忙时节。清代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与德礼政刑四种治理手段相互配合,形成了系统的“法顺四时”观念。在这一观念背后,体现的是古人礼法并用、德刑兼治的治理智慧。《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正是这一智慧的凝练。
古人之所以重视四时节气的时序,强调政治法律的施行必须与四时运行的特点相配合,根本原因在于,古代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农业生产靠天吃饭,风调雨顺方能国泰民安。对风雨时序的敬畏,体现了古人对自然规律的崇拜,也是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重要实践。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1/t20251114_7112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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