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治报丨白云区检察院:跨省协作确保行刑反向有效衔接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精准锚定行政处罚地域管辖边界,打破地域壁垒,推动检察系统跨区域协作,与行政机关跨省联动,共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为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鲜活的实践样本。案件当事人张某挂靠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材加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并销售至贵阳市白云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量后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该院依托内部移送机制,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行政检察部门在充分梳理案件脉络与证据链条后认为,张某在河北省石家庄灵寿县的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应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为了更好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惩戒与高效执行,降低跨省执法成本,形成“检察监督+行政履责”的约束闭环,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与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就案件管辖、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并获同意后,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就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幅度、处罚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探讨。双方一致认为,对张某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张某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到行为地行政机关说明情况等待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月,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5月,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张某处以罚款189210元,罚款已全部缴纳。两地检察机关打破地域限制,协作办理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办案地+行为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多线联动,推动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以“1+1>2”的聚合优势,实现良好的协同共治效果。
来源:贵州法治报|03平安贵阳
原文链接:http://www.guiyang.jcy.gov.cn/jcfc/202506/t20250623_70067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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