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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例入选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

  

  【关键词】

  友善 社区矫正 见义勇为 重大立功 减刑监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2018年7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在滑县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3月31日23时许,李某某邻居史某某家(史某某,1945年出生,患有老年痴呆;史某某妻子史某甲,1950年出生,因车祸导致大脑失控,行走不便;史某某儿子史某乙,1973年出生,残疾人)发生火灾。李某某首先发现火灾,第一时间叫醒史某某全家并协助转移至安全地带,之后立即向119报警并实施救火。因火势较大,李某某无法将着火燃烧的液化气罐拖出,其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用自来水给燃烧的液化气罐灭火降温,防止液化气罐爆炸,避免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时,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材料,立即对李某某舍己救人一事开展调查。通过调取事发现场照片、走访事发地、询问被救当事人及相关群众,全面查实了李某某日常表现及2019年3月31日深夜其舍己救人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虽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行为,但没有为其提请减刑。

  滑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依法予以减刑。2020年5月7日,滑县检察院依法向滑县司法局提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为李某某申请认定见义勇为。2021年8月16日,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河南省安阳市司法局收到滑县司法局报送材料后,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某减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就缓刑罪犯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问题达成共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嗣后,滑县检察院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告,鼓励更多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

  【典型意义】

  友善互助、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规定为重大立功,旨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改过自新,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贡献。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减刑,一方面有助于依法维护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使其提前完成矫正、更早融入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有助于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以及人民群众的道德力量,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促进形成友善互助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正能量。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dwjs/jcfc/202511/t20251113_72408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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