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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卖点“小电影”,能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那遥远的地方

  有一个充满烟火气息的

  【幸福小区】

  如千千万万普通的小区一样

  一些邻里纷争、物业纠纷的琐事

  也常在“幸福小区”的左邻右舍中上演

  (情节纯属虚构 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

  情景演绎:

  姓名:小张

  年龄:26岁

  职业:公司职员

  人生信条:上班好无聊好无聊啊......

  这天

  小张在QQ上认识一个网友

  网友说他有很多精彩的“小电影”

  于是小张向该网友购买了45个淫秽视频

  收到视频后小张觉得光是自己看太浪费了

  决定也卖出去赚点钱

  于是他又向经常聊天的网友小李

  推销“小电影”

  小李花了690元

  跟小张购买了31个淫秽视频

  小张暗暗窃喜

  决定继续把这桩生意做下去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后,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小张贩卖的45部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最终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小张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贩卖淫秽物品不仅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甚至可能诱发性侵犯罪。广大网民应当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及时举报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nanchang.jcy.gov.cn/jdal/202510/t20251014_71744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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