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5月22日,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杭州市检察院,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浙江省检察院发布了9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成效。其中,杭州检察2例入选!
浙江省检察机关“‘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目录
1.牛某某、某实业公司与某基金公司合同纠纷抗诉案
2.来某昌与郑某、程某倩、周某联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抗诉案
3.彭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4.应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支持起诉案
5.罗某某与林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抗诉案
6.丁某某与宓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7.许某某与东阳市某居民小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8.钱某香申请撤销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9.朱某与某村委会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杭检案例如下:
来某昌与郑某、程某倩、周某联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抗诉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某房产项目,与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代理公司作为该房产项目独家代理商并确定房屋销售底价。某科技公司受代理公司委托参与房屋销售并收取信息咨询费。
2018年7月12日,来某昌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来某昌交纳40万元至科技公司,可额外享受活动房源总价款优惠60万元的独家优惠。同日,来某昌向科技公司支付信息咨询费40万元,同时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248万元。
2022年4月27日,因科技公司已注销,来某昌以该公司原股东郑某、程某倩、周某联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请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科技公司退还40万元信息咨询费,法院一审支持来某昌诉请。郑某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协议》约定来某昌与置业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就视为来某昌已获得咨询服务并享受相应额外优惠为由,改判驳回来某昌全部诉讼请求。来某昌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来某昌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调取案涉项目备案价及网签价清单,发现科技公司销售原价高于备案价,优惠后的价格也远高于置业公司确认的价款,亦高于来某昌购房期间的市场销售价,科技公司作为中介人未尽诚信履行合同的义务。该院认为,科技公司未尽到促使来某昌享受购房优惠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违约,依法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过程中,科技公司原股东与来某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服务机构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促成交易及防范交易风险方面起着积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规范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彭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9日,某连锁餐饮公司外卖配送员彭某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在人行横道内欲通过非机动车道的行人王某相撞并致其倒地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无力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且其未与该餐饮公司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4月17日,被害人王某儿子通过杭州“检察e站”申请支持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研判后认为王某父母年迈,妻儿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维权能力弱,对其支持起诉符合民法典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法调取案涉协议,询问彭某、约见公司、调取电子数据,发现在层层“外包”“承接”背后,实际是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负责骑手招募签约、实行奖惩、订单监控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关联公司为彭某投保。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公司管理骑手的行为体现了高度的劳动关系从属性,可认定系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雇主责任。考虑到诉讼及执行时间长、到位难,检察机关运用“检察e站”、引入人民监督员等外部力量参与矛盾化解,推动双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针对办案发现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问题,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被采纳,现已累计查处相关案件20余起。
【典型意义】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新业态领域用工关系复杂,法律主体间关系错乱,用人单位认定存在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透过“外包”“承接”等挖掘实质用工关系,查明对新业态从业者进行实际控制管理的主体,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准确认定实际用工单位,划分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防止平台企业采用合作、外包等方式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让劳动者、受害者锚定“责任坐标”。
原文链接:https://www.hangzhou.jcy.gov.cn/xwzx/hjdt/202505/t20250530_69774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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