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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咋能标注“山泉水”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桶装水已日益成为居民日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来源,作为直接入口的食品,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群众健康。但是,桶装水必须划分标准规范经营。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对辖区桶装水生产、销售安全工作开展了公益诉讼“回头看”,确认桶装水都有了“真身份”。

  今年5月,新城区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线索,反映辖区部分桶装水生产、销售企业存在水源信息不明、经营不规范及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经查,新城区部分桶装水生产及销售企业所经营的桶装水,包含天然山泉水、饮用山泉水、饮用纯净水等多个种类,标注“山泉水”的售价较高。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的规定,标识为“山泉水”的产品是以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水源(包括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而此次被调查的这些桶装水生产、销售企业,均是将用公共供水系统的自来水水源生产的饮用水标注为“山泉水”,进行高价售卖,存在严重的“货不对版”问题。调查还发现,少数桶装水生产企业存在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

  今年6月,为明确监督要点、厘清行政机关职责,新城区检察院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代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召开了听证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听证员胡靖宇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桶装水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有助于呵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体现检察公益诉讼价值。

  听证会后,新城区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建议单位随即采取多项措施处理上述问题,对违法企业作出共计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取缔该企业生产“饮用天然水”的许可项目;制定出台《桶装水执法检查监督要点明细》,重点对辖区11家配送点的桶装水有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持有检验报告及是否使用了虚假标识等问题进行检查,一一建立检查台账;实施生产变更、委托生产双报备制度,即企业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报备、委托生产要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报备,审核委托方与生产方的资质、执行标准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

  近日,新城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前往桶装水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查看,发现违法使用的地下水井已被封停,生产、销售的桶装水水质均经过重新检测并达标,且未再虚假标注“山泉水”的标识字样,统一更换为真实的“纯净饮用水”标识。对于案涉偷取地下水的行为,该院已另行立案。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10/t20251022_17486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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