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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吨水泥“凭空消失”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利用工地验收环节漏洞,运输司机“蚂蚁搬家”式截留上千吨水泥。经甘肃省灵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该案中的3名被告人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今年3月,某电建集团灵台项目物资公司工作人员在年度对账时发现了一组异常数据:2024年3月至今年1月,公司采购的水泥总量与实际入库量相差了1000多吨,按市场价计算损失超过40万元。

  “每次送货都有签字确认,水泥去哪了?”百思不得其解后,公司负责人向灵台县公安局报了案。公安机关通过运输记录很快锁定了水泥运输司机朱某。

  面对讯问,朱某起初百般抵赖,但在罐车GPS轨迹、收购者证言等证据面前,还是交代了犯罪事实。

  原来,2024年3月,朱某在一次送货时偶然发现,工地验收人员在卸完水泥后,仅核对送货单信息便签字确认,从不称重核验,这个漏洞让他找到了“生财之道”。

  此后,朱某每次送货时都会悄悄控制水泥罐灰阀,故意留一部分水泥,欺骗工地负责人员在发货单上按约定收货数量签字确认。之后,再将截留的水泥以每吨180元至200元的价格卖给安某、李某经营的建材公司。二人明知水泥的来源可疑,却因“低价诱惑”欣然收购。

  最初,朱某每次只敢截留三四吨水泥,几次下来发现没人察觉,开始变本加厉。三人很快形成了一条“运输截留—低价收购—非法牟利”的犯罪链。近一年时间里,朱某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累计截留1113吨水泥,并销赃牟利。

  今年4月,灵台县公安局以朱某涉嫌诈骗罪,安某、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灵台县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王超审查发现,3名涉案人员中,朱某是犯罪实施者和主要获利者,主观恶性大;安某长期稳定收购赃物,对犯罪起到持续助推作用;李某偶尔参与,收购量少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经全面评估,该院作出分层处理:对朱某、安某批准逮捕,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然而,随着案件审查深入,“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这一争议摆在办案团队面前。有人认为,朱某通过控制灰阀截留水泥,未被公司发现,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也有人认为,公司基于对运输人员的信任,未经实际称重便签字确认,朱某利用对方的信任与验收漏洞获取水泥,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为精准界定罪名,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达成共识:朱某虽采取截留手段,但本质是利用公司验收流程漏洞,使对方基于信任作出错误确认行为,进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今年7月,该院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成立,全部采纳公诉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安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50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11/t20251113_17533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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