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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泰州市海陵区检察官提醒:顺手牵羊就是偷!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有人误以为 “顺带不为偷”,在超市购物这类日常生活场景中,所谓的 “顺带” 根本站不住脚 —— 那些趁自助结账时悄悄漏扫、拿走商品的 “顺手牵羊” 行为,看似是 “占小便宜”,实则早已触犯法律红线,最终会带来严重后果。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办理多起盗窃超市商品的案件,有二人分工合作盗窃的,也有单人熟练作案的,最终该院以盗窃罪向海陵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从“侥幸”到“罪成”

  案例一:2024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殷某至本市海陵区大润发店内,先后四次以多买少刷的方式乘隙窃得超市内商品53件,累计价值人民币1024.07元。

  案例二:2024年1月24日至2025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至本市海陵区大润发店内,先后11次以多买少刷的方式乘隙窃得超市内商品22件,累计价值人民币603.7元。

  案例三:2025年3月26日至4月7日间,犯罪嫌疑人熊某单独或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至本市海陵区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以购买商品不付款的方式乘隙窃得超市内商品,累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科技让犯罪无处遁形

  现代超市的高清监控系统、人脸识别技术及商品防盗系统,让每一次盗窃行为都有迹可循。什么时间实施的盗窃、是用遮挡商品二维码的方式还是故意漏扫部分商品的方式进行的、盗窃的商品究竟价值几何,这些在各类安防设备面前都不再是问题。抱有侥幸心理的“顺带者”,最终只能成为“掩耳盗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

  

  上述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王某等人均系多次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几种情形,追诉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王某等人多次盗窃超市财物,且财物具有相当的价值,达到刑法追诉标准,几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的认定与警示

  许多公众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只有偷盗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此,检察官郑重提示: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的,无论每次盗窃数额多少,即构成“多次盗窃”,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恶”不改,必成“大罪”,上述案件中,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单次盗窃金额虽然较小,但是两年内实施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从一般的违法行为质变为刑事犯罪。

  检察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守法底线不可逾越。不要认为“顺带不为偷”,别忘了还有一句话叫“不告而取谓之贼”!

  海陵检察提醒广大群众: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物小而盗之,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一旦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510/t20251022_17485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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