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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善于”落实“三个效果”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黄登红

  在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三个善于”,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检察机关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重在确保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个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以“三个善于”落实“三个效果”,才能在新征程中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把握“三个善于”的政治属性,提升落实“三个效果”的政治站位水平。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其政治属性是“敢于监督”的最大“底气”,是否敢于监督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政治站位,检验的是检察机关的党性担当。要更加自觉地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用政治视角、政治思维、政治效果来审视检察业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系列部署,在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把握法治精神、执行法律规定,以高水平安全护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宪法权威为后盾、以法定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为立场,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办理,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以“三个善于”做到“从政治上看”:看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否有利于国家治理,在法律文本范围内作出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解释,精准适用法律法规,捍卫党的领导和宪法尊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是把握“三个善于”的法律属性,提升落实“三个效果”的法治思维水平。检察机关履职办案是重构法律事实的过程,是运用专业素能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过程。实质法律关系往往蕴含在众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中,必须厘清主次矛盾,科学把握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聚焦事实和法律条文,全面、准确评价涉案行为。一方面,要坚持统筹思维,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既要在实体上追求结果的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以更好更快的方式实现,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严守客观公正立场、严格证据审查判断、严守办案时限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质效。另一方面,要坚持穿透性思维,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办案既要依法遵循法治,又要以穿透式的眼光和思维,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和理念,要从立法背景、立法原意、法理逻辑、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梳理考量,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内在精神一致。“三个善于”中所包含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不仅要关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要深入理解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在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公众情感之间寻找平衡点,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把握“三个善于”的人民属性,提升落实“三个效果”的社会治理水平。一方面,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以高质效检察办案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深刻践行“三个善于”,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在办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中,用好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监督手段,建立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核实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在共情共鸣中做好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实践。另一方面,必须始终落实长效长治。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一个层面,但不能止步于此,要坚持多走一步、多想一层,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深入挖掘案件纠纷产生的根源,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漏洞及共性问题,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规范化管理。以类案监督为契机,追根溯源查找原因,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作者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检察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1/t20251112_711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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