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注律——尽显以简驭繁的法治智慧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晋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亦称“张杜律”。
中国古代律令典章由简趋繁,是国家事务复杂化的必然结果。然而,古人对良法的期待是“简约”,即简洁清约、明悉易知。汉初时,刘邦与百姓约法三章,尽显立法的简约,但到了汉朝中后期,“令”“比”等法律形式日益庞杂,出现了“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情状。立法繁密易产生条文冲突,司法者理解不同,又造成罪同而论异的情况,有违法律之公正性。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对既有的立法进行编辑整理,更需要对法律概念、条文进行体系化解释。魏晋律学家张斐,通过为《晋律》作注,阐明立法原理,厘清近似罪名的适用边界,极大提升了《晋律》的立法科学性,更影响唐《永徽律》的制定,为中华法系立法的科学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张斐为晋武帝时的明法掾,主要负责解释律令,其生卒年月及籍贯已不可考,但从汉魏以来世家大族垄断政治的社会情形,及其深厚的经学、律学背景等推测,他应该不外乎士族门第。司马懿曾迎娶河内张氏之女张春华为妻,以维持在河内统治的根基,故张斐较大可能来自河内。
汉代以来,经学的发展趋向章句之学,开始流于烦琐,同时,阴阳谶纬等思想逐渐消弱,“名教”“名辩之术”盛行,使得律学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不再局限于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等抽象问题,而侧重于对律典的体例、结构,以及法律概念、罪名的应用化阐释。张斐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律学家。
张斐对《晋律》的系统解释,集中体现于《注律表》,他对律的基本原则、概念、罪名等作出详尽分析与解释,大部分内容被记载在《晋书·刑法志》中。秦汉以来,“律”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形式,既是政府处理公务的基本依据,也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法律渊源。张斐认为,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即明确罪名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他进而提出,国家的律典是“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即法律源自君王,体现礼乐精神,臣民应一体遵守。张斐借鉴《周易》变通之理,提出律也是“变通之体”,可涵盖复杂社会现象、规范各类犯罪行为。同时,他又主张“慎其变,审其理”,即在考察法律“变”之特性中,寻找其内在的规律。
对于《刑名》篇,张斐明确了其作为总则的功能:确定刑罚轻重,规范加减刑标准等,同时阐明分则各篇的立法原义,并填补各章条文之漏洞,举凡盗贼、诈伪、贿赂等主要犯罪,均规定于此。将涵盖性更强的《刑名》置于律之篇首,能够应对变化无常的社会。这一论断既凸显了《刑名》在整个律典中的纲领性作用,又回应了法律应对社会变化的核心诉求,促进了魏晋以来“以简驭繁”的律典体系的成熟。
张斐对与罪名相关的二十个重要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其另一重要贡献。他首先区分了故意与过失,“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即明知违法行为会造成损害,仍然为之是故意,内心认为是正确的,或者仅凭主观偏见行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属于过失。他区分了“谩”与“诈”,前者是“违忠欺上”,侧重臣下对君主的不忠,后者是“背信藏巧”,偏重臣民之间的失信、欺诈行为,前者恶性更大,故处刑为重。他还区分了殴斗的不同情形,“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斗”强调了言语上的争执,而“戏”中虽有相互伤害,但并非因仇隙,“贼”则是无端的残害行为。在财产犯罪中,明确区分“盗”与“赃”,前者为“取非其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后者是非法获得“货财之利”。这些概念的界定,为后世立法区分斗杀、戏杀、盗罪、赃罪等奠定了基础。
张斐对律典的注释,着眼点不仅在于立法,更在于法律的精准适用。对于罪状相似而罪名不同者,他强调需仔细审查,即便同属于因威势得财的罪名,也各有差异:“将中有恶言为恐吓,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张斐提出要注意审察条文背后的律意,如《晋律》规定,年八十以上者,非杀伤人,皆勿论,但未明示涉及“诬告谋反者”是否论罪;殴人,教令者与实行者同罪,但未说明“教令殴人父母”是否同样加重。张斐认为,前者包含诬告谋反者反坐论罪之意,后者意味着教令者不需要与实行者同样加重处罚,对类似条文的理解,均需要“审其理”。就论罪定刑而言,张斐主张结合犯罪者的主、客观方面,“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即论罪不仅要看客观行为或后果,还要追溯犯罪者的内心,观察其神情,并体察情理,以及客观环境,在情理法的结合中作出公正裁断。这些针对罪与刑的解析与论断,不仅对当时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价值,对后世刑事司法亦不乏启发。
张斐对《晋律》的注解及相关律典体例、原则的学说,不仅极大提高了西晋的立法水平,而且经由《北齐律》《开皇律》,直接影响唐律的制定。唐《永徽律》即采纳了张斐关于“律始于《刑名》”的论断,将《刑名》《法例》合一的《名例》置于篇首;在罪名概念中,同样吸纳了张斐的解释: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六杀”的罪名,“二人对议谓之谋,两和相害谓之戏”等,皆取自张斐的《注律表》。唐代律典语言精准、体系完备,使得中华法系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极大提升,甚至影响东南亚诸国。因此,张斐注律在中国法律史上的意义与功绩超越了特定的时代,值得铭记。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1/t20251114_711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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