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廉政法制资讯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观点 > 正文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唐代尊老养老司法制度的当代启示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王林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尊老养老司法制度与涉老犯罪治理实践,在“礼法结合”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具有典型意义。唐代在承袭前代尊老养老思想与涉老犯罪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体系化发展与完善,覆盖了家庭生活保障、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社会救助福利等关键领域。这些系统化的措施并非零散存在,而是被明确纳入唐代法律规范,形成相对稳定且具备延续性的制度保障框架。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5》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应对老龄化挑战、保障老年人权益,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当下,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仍具时代价值。可立足当代社会实际,合理借鉴唐代尊老养老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及涉老犯罪治理智慧,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

  在法治实践中传承孝亲敬老文化

  孝亲文化作为中华传统伦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唐代法制中有着深刻体现。比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这一“存留养亲”制度,意指对于因“十恶”之外的罪行被判处死刑或流刑等重刑的罪犯,如果其家中有直系尊亲属年老或多病而无人奉养,罪犯家里又没有其他成年男性后辈,法律可以特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回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继续执行。这一制度将儒家“孝”伦理中子孙需尽养老送终的义务,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凸显了传统法制对孝亲文化的尊崇与践行,也反映出法律在惩戒与教化之间的平衡智慧。

  孝亲文化的精神内核,可为当代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提供重要启示。例如,在涉老案件中探索完善特别程序,推动建立涉老案件快速受理机制,设立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全覆盖,让法治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更周全的保障。当然,对传统制度机制的借鉴,必须在立足现代法治精神基础上进行批判性吸纳与适应性改造。

  以年龄为基准进行分级处理

  唐代通过构建以孝为核心、以年龄为基准的分级保护制度,将孝道伦理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构建起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的涉老犯罪法律体系。《唐律疏议》关于涉老犯罪治理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治理智慧。《唐律疏议》载“礼云:‘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爱幼养老之义也”“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意为对于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如果犯罪的时候此人不属于老者,但事发时已属于老者,也按照老者评定。这种以年龄为基准的差异化处理,体现了“矜老恤幼”的思想,反映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理念。这种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协同运作的模式,为当代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和提升涉老犯罪治理效能提供了历史参考。

  唐代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解释依据,使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标准,这种立法模式既维护了儒家伦理的核心地位,又通过明确的罚则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为后世树立了礼法融合的典范。《唐律疏议》引用《周礼》的语句阐释了对老年人恤刑的制度设计及理由。《唐律疏议》载:“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蛮者,并不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据此,《周礼》已明确七十岁以上者不承受为奴之刑;唐代法律则更为细化,明确年龄在七十岁以上、七十九岁以下的人,若所犯罪行对应的是流刑及以下刑罚,允许通过缴纳财物(收赎)的方式替代或减轻处罚。这种按年龄划分的分级处理机制,将刑事责任能力与老年人生理衰退程度相关联,既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身体承受能力,彰显了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也合理兼顾了对社会危害性的控制,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唐律疏议》的规范体系中,伦理因素被明确纳入刑事责任评估的正当考量因素,其司法制度蕴含的“矜老恤幼”思想,为当代构建兼具法治刚性与人文关怀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宝贵历史镜鉴。立足现代司法实践,可从以下方面吸收传统智慧并优化制度设计:一是探索构建“生理—心理—社会”三维评估模型,对存在轻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适当降低责任认定标准,量刑时依法酌情从宽。二是借鉴唐代分级处理的立法思路,在实体法层面建立与老年人认知能力、行动能力相适配的刑事责任梯度标准,避免责任认定的单一化。三是引入医学评估机制,将生理年龄与实际行为能力结合进行综合判定,审查涉老案件时重点监督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的规范性,杜绝“一刀切”现象。具体而言,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低龄老年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中高龄老年人,可探索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替代性惩戒措施,实现法律制裁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重视基层治理和源头预防

  唐代基层治理中的敬老实践,为现代社会构建完善敬老体系提供了借鉴。《新唐书》记载,唐太宗“七月己巳,诏天下行乡饮酒”。“乡饮酒”礼习这一源自周代儒教嘉礼、隋唐时期纳入国家礼制的官方仪式,通过邀请本地德高望重的老人、贤能士子等齐聚宴饮,将尊老尚齿的道德教化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既彰显对老年人的尊敬,也从源头引导社会风尚、减少涉老矛盾,其核心治理理念对当代实践具有参考价值。立足权益保障与源头预防的双重目标,可深化涉老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调解中的作用,针对涉及赡养、遗产等纠纷建立调解结果跟踪回访机制,同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确保老年人不因行动不便而丧失维权机会。此外,还需强化涉老问题源头治理,在办理养老诈骗、赡养纠纷等案件时,同步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从根源上减少涉老纠纷与违法犯罪的发生。总而言之,应以“刚柔并济”的法治思维整合制度资源、完善治理举措,既筑牢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刚性底线,又融入人文关怀的柔性温度,为构建安全、宜居、幸福的“银发家园”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政治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1/t20251120_71166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