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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西:帮转资金拿提成? 勿当电诈“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接受上线安排对其进行转移,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朱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10月,朱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与上线人员取得联系,在明知上线人员让其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接受上线安排,以“包装贷款流水”为由让他人提供银行卡信息,并按照上线要求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操作转账转移犯罪资金,上线人员允诺朱某每个月1万元基本工资以及进账流水金额1.5%的提成。2024年12月,朱某根据上线安排,在肥西县某餐厅门口与银行卡主朱某伟见面。朱某向朱某伟谎称自己系帮助其“包装流水”的工作人员,并向朱某伟索要银行卡号、手机以及身份证等。朱某伟银行卡先后收到汪某某被电信诈骗资金31万余元、石某某被电信诈骗资金18万元。其间,朱某转出资金13万余元。后朱某伟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被告知卡内资金系诈骗资金,朱某、朱某伟遂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朱某伟卡内剩余资金被冻结。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接受上线安排,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511/t20251106_7208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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