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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金”长年流入个人账户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份未经审批的租赁合同,持续数年流入个人账户的“租金”,百余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悄然转让……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受贿案时顺藤摸瓜,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近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4年11月30日,淅川县纪委监委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某乡老田村党支部书记李某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1月13日,淅川县检察院应邀依法介入。

  “在审查受贿案证据时,我们发现某矿业公司向李某支付的款项除列明‘工资’外,还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这引起了我们的警觉。”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检察官顺藤摸瓜,对资金流向进行溯源追踪,一份签订于2020年的《山坡土地租赁合同》浮出水面——李某将老田村一组数百亩集体土地出租给某矿业公司用于采矿,至2023年1月已收取租金42万元。

  2019年底,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某矿业公司经理找到李某商讨承包山地开矿事宜,承诺给李某一定回扣。李某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便一口答应,并与对方当场签订了《山坡土地租赁合同》。作为回报,某矿业公司每月以工资名义向李某的妻子转账5000元,直到2023年1月群众举报,公司才停止转账。同时,李某还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即向群众公布的承包费要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从中攫取差价。

  一个村支书为何能擅自出租数百亩集体土地?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法规?检察机关将上述线索向监委反馈并监督公安机关核查。

  经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精准测绘认定,李某实际转让土地使用权达162亩,且并非合同所称的“山坡地”,其中包括近20亩耕地、128亩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土地类型敏感、生态功能重要。此时,某矿业公司已在部分耕地上建设了工房、堆放矿渣,部分林地被毁,造成生态损害。

  为夯实证据,检察机关多次赴县、乡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调取土地档案,证实该土地转让未经县级政府批准,未办理任何变更审批手续;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老田村“两委”会会议记录,证实李某转让土地未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属于个人行为。检察官还实地走访村民,固定了李某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关键证人证言。

  2025年1月17日,淅川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启动立案监督程序。1月19日,淅川县公安局对李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立案侦查,3月27日,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月27日,淅川县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对李某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审结后,淅川县检察院与当地乡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就案件暴露出的村干部私自签订土地出租合同、矿业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等问题进行会商,督促招商企业合规经营,提升服务企业发展质效。9月,涉案矿业公司已与村民签订了合法的《山坡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变更了土地用途手续,进入合规经营新阶段。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10/t20251014_1747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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