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被告人因非法采挖、收购野生大花红景天获刑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惩治与修复并重
守护“高原仙草”,11名被告人因非法采挖、收购野生大花红景天获刑
近日,在审理三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中,山南市桑日县人民检察院与桑日县人民法院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将“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结合起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得以具体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了解,旦某等11名被告人为谋取私利,擅自进入思金拉措附近山脉共采挖野生大花红景天1121株。行政机关接到督促后迅速响应,对三起案件受损区域集中开展勘查定损与生态评估,结合植被恢复成本,精准核算出每起案件对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鉴于案件均属同类生态破坏行为,且部分涉案人员有明确悔罪表现,行政机关决定借鉴“打捆磋商”高效模式,对三起案件11人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上,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围绕野生红景天的生态价值、非法采挖的危害后果、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等核心问题提出支持磋商意见,最终,行政机关与11名涉案人员均达成一致,同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涉案人员需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对应数额的生态损害赔偿费共计70816.99元人民币,所缴费用将专项用于异地补植工作。
被告人移送至法院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以及村干部、护林员等50余人现场旁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桑日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的刑期,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图为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现场。记者 彭琦 见习记者 土旦仁青 摄
“对同类案件集中磋商,既统一了执法尺度,又大幅提升了修复效率。”承办检察官表示,相较于个案单独办理,“集中磋商+费用代偿”模式既降低了司法与行政成本,又避免了“一罚了之”的弊端,让生态修复有了明确的资金保障,确保了每一笔赔偿费都用在生态修复“刀刃上”,以“检察蓝”护航桑日“生态绿”。
三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的办理,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守护高原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更传递了“破坏生态必担责、法律红线不可越”的鲜明导向,让“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家园”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了群众主动参与,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生态保护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jckx/202511/t20251120_72611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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