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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虽不起诉仍需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期,温江区检察院就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对不起诉案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成都市温江区某超市拖欠陈某、叶某等10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2102.02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多次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张某电话,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出面配合调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张某到期后均未履行。后该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经全额付清拖欠工资并取得书面谅解,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全面审查刑事卷宗材料、检索案例、业务咨询等多元化方式开展审查核实工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张某后续虽付清所拖欠工资,但其是在被刑事拘留情况下才愿意支付,仍具有处罚的必要性。随后,温江区检察院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罚款。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全额支付欠薪并取得谅解,最终被相对不起诉。有人可能会问:“既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为什么还要行政处罚?”这涉及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价值衔接问题。

  从法律逻辑看,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功能不同。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侧重惩罚与威慑;行政责任则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制裁,侧重修复损害与预防再犯。张某虽因刑事和解获得宽宥,但其欠薪行为已实质破坏劳动用工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若仅因刑事不起诉而免除行政责任,既无法弥补劳动者因欠薪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传递“只要赔钱就能免罚”的错误信号,削弱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

  从治理效能看,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意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追责,既实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全周期保护”(从追讨欠薪到惩戒违法),也督促企业经营者树牢“合法用工”的底线意识,推动构建更规范的劳动用工环境。这种“刑事宽宥但不纵恶”的处理方式,正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既要有温度,更要有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cdjcy.gov.cn/yasf/28597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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