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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整治!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天我们在网吧打架,主要是因为同学小轩(化名)被对方欺负,作为好哥们儿,我必须去给他出了这口气!”2024年11月,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询问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的当事人小李(化名)时,察觉到了不对劲,便追问道:“你们为什么会邀约在网吧打架?”,才知小李、小轩等未成年人在下课后会约在网吧打游戏,因占座起冲突。

  检察履职情况

  了解到辖区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后,彭州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立即开展“明察暗访”。一个周五的下午6点左右,检察官发现一网吧内有一名身着校服的上网人员,遂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我还在读初中,没办身份证。电脑是用网吧前台的身份证开的。”这名学生慌忙解释。

  经进一步走访,彭州市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对网吧开展日常检查主要集中在工作时段,而该时段学生在校上课,正好与学生的上网高峰期错位,难以发现真实问题,导致监管出现盲区。针对发现的问题,今年5月,彭州市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更加灵活的检查监管方式,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督促网吧规范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建立“夜间突查+节假日巡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对重点网吧错峰开展“回头看”,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有力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截至目前,全市网吧未再发现违规行为。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为未成年人犯罪、被侵害提供温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确保案件本身的正确办理,还应当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行为提高敏锐性。

  对于辖区内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春风吹又生”的情况,检察官经“明察暗访”发现主管部门存在日常检查时间与未成年人作息“错位”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官督促主管部门提升检查时间和方式的灵活性,精准履职,提升网吧经营者法治意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原文链接:http://www.cdjcy.gov.cn/yasf/28703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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