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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融通:中国古代法治文化传承与时代价值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道法融通:中国古代法治文化传承与时代价值

  ——评严存生教授新作《中国古代法治文化探源》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回溯与探寻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源流,是我们理解自身法治建设根基、增强文化自信、汲取历史智慧的关键所在。

  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的力作《中国古代法治文化探源》,引领我们深入中国古代法治的堂奥,辨析其独特的理论品格与实践逻辑。全书共八章,分绪论、本论、专论三部分,以文化为经,以法理为纬,编织出一幅关于中国古代治理智慧的宏大画卷。该书启示我们,中国古代法治是一套植根于自身文明土壤,以“道”为体,以“法”为具体器用,以“君子”为实践主体的独特治理体系。

  探寻中国法治的文化根脉

  要理解中国古代法治,必先理解其文化母体。文化,在古人的视野中,是“文”与“化”的统一。“文”象征着事物的有序聚集与内在条理;“化”则指向一个动态的提升过程,使不臻于善者臻于善,已善者更臻其善。因此,文化本质上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人为创造,它涵盖了物质、制度与精神三个层面,共同塑造了一个社会的底色与灵魂。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基于人类共有的理性与社会性,对秩序、公正的追求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与历史进程,又塑造了中华文化内敛、包容、注重和谐统一的特质,这与西方海洋文化更具扩张性的形态形成了鲜明对比。这种文化基因决定了中国古代法治从诞生之初,就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性规则体系,而是与道德、政治、哲学紧密交织,共同服务于“大同”这一社会理想的综合性治理智慧。

  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一套以“道”为核心,由“理”“德”“义”“礼”“法”等范畴构成的严密逻辑体系。作者在书中深刻阐释了道、理、德、义、礼、法等范畴的内涵与关系。道,是宇宙万物的本源与总规律,是“万物之所以成”的内在依据,它无形无象,却无所不在,是终极的实在。理,则是道的具体化与可言说形态,是圣人通过体察万物而阐发的道理,是连接形上之道与形下之器的桥梁。德,是“得道”于心的状态,是事物在遵循道的过程中所展现的良好内在品质。对于个人而言,德是体认大道后形成的内在信念与价值自觉,是行为的根本动力。义,则是在社会关系中“合宜”的行为准则,它明确了君臣、父子、朋友等不同社会角色的责任与义务,是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基石。礼,是义的具体化、仪式化表现,它将抽象的道德原则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可遵循的行为规范,通过“礼”的教化,使社会秩序井然,人情和谐。而法,在这一体系中扮演着“道之用”的角色,是保障道、德、义、礼得以实现的最终也是最刚性的手段。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惩恶扬善,定分止争,是“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六个范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了一个道为体、德为用、义为则、礼为序、法为器的有机整体,共同指向一个核心目标——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即“一”。

  解读道法之治的实践智慧

  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核心治理模式,可以精炼地概括为“道法之治”。这一模式深刻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系统思维与中庸智慧。作者指出,“道”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治之以道才能呈现最好的状态。最高境界的治理并非单纯依靠严刑峻法,而是要“治之以道”,即以宇宙的根本法则与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为最高指导。这具体表现为“治之以德”,即执政者以自身的崇高德行感化民众,推行仁政,使民心归附,社会风气淳厚。管子所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深刻揭示了道德教化必须以物质生活的改善为基础,这是一种务实的德治观。然而,人性中固有的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仅有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治之以法”。法是道的制度化体现,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客观标准,其目的在于立公弃私,通过明确的规则与公正的赏罚,引导人们克服私欲,回归公义。道法之治的精髓在于德法兼治、内外结合,它要求立法必须“依道创制”,反映天道人情;执法必须忠实执行,做到公平诚信。而这一切的实现,最终依赖于人,即“治之以君子”。君子,是德才兼备的理想执政者,他们不仅是良法的创造者,更是法治的坚定维护者。荀子强调“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君子以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担当,成为连接道、法与民众的关键枢纽,他们的存在,使得道法之治从理想变为现实。

  道法之治的实践场域是国家,而中国古代对国家的认知蕴含着深刻的民本思想与公器理念。国家并非君主的私产,而是“天下之公器”,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安民、富民。这一“公天下”与“民为本”的思想,构成了国家合法性的终极来源。《尚书》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则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思想发展到明末清初,黄宗羲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将民生福祉置于君主权力之上。因此,国家治理的目标,并非单向的维稳与控制,而是追求“安民富国”与“强兵称霸”的辩证统一。安民是基础,富民是手段,只有百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为此,管子提出了“务本饬末”的经济策略,强调以农业为本,同时不废工商,因地制宜发展生产。荀子则主张“节用裕民”,通过轻徭薄赋来藏富于民。强兵则是保障,在列国并立的时代,没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就无法保卫国家安宁与民众福祉。但强兵的目的并非穷兵黩武,而是为了“安内攘外”,最终实现一种以道义为核心的地区秩序,即“称霸”。管子所称的这种霸业,更强调以德服人,通过联合诸侯、惩恶扬善来维护和平。这一切治理活动,都离不开“权”“势”“术”的运用。权,是权力与权衡;势,是权威与影响力;术,是策略与方法,三者结合,构成了国家治理的复杂机制。

  明晰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贯穿中国古代法治文化始终的一条核心线索,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复杂而深刻的辩证关系。这既是法理学的永恒命题,也是理解中国法治特质的关键。与西方文化中法律与道德时常呈现的紧张与对立不同,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追求的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和谐状态。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与灵魂,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是无根之浮萍。首先,许多核心道德规范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如不可杀人、不可盗窃,构成了法律的底线。其次,道德是法律的价值源泉与评价尺度,一部法律是否是“良法”,其根本标准在于它是否符合仁爱、正义、诚信等基本道德准则。再次,道德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社会心理支持,民众的道德境界越高,守法的自觉性就越强。然而,道德的软约束性也决定了其局限性,它需要法律的硬约束作为保障。法律通过其强制力,将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制度化、规范化,并对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从而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秩序。同时,法律也承载着弘扬道德、改造人性的使命,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引导人们向善,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这种互动关系,并非简单的道德决定论或法律至上论,而是一种动态的、互补的共生关系。当法律与道德在具体个案中发生冲突时,古代司法实践也展现了高超的智慧,力求在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同时,兼顾人情事理,实现法、理、情的统一。这与西方围绕哈特—富勒论战、德富林—哈特论战等所展现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对立,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体现了中华文明在处理规范与价值问题上的独特智慧。

  《中国古代法治文化探源》所揭示的是一套博大精深、自成一体的古代法治思想体系。它以“道”为形而上的终极依据,以德法兼治为治理模式,以“君子”为理想的实践主体,以“公天下、民为本”为国家的价值旨归,在礼法结合的动态平衡中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统一。中国古代法治文化蕴含的深刻智慧,对于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法治建设不能脱离自身的文化传统,必须坚定文化自信,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法治不仅是制度之治,更是人心之治,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与法治人才的培养,塑造一批兼具法律素养与高尚品格的现代“君子”;该书更昭示我们,法律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于人民幸福与社会公正,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行,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未来应当继续深入挖掘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焕发出璀璨的光芒,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智慧指引与精神动力。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本文系2025年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委托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策略与实践》(项目编号:XJYBZ2025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1/t20251113_711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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