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监督理念完善机制 高质效办好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日前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要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质本源,围绕推动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持续加大诉讼监督力度,既要依法支持正确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也要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司法裁判。
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一方面,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有利于发挥同级监督作用,增进法检良性互动,提升监督质效。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法院的审查程序、启动再审标准、再审审理方式等未作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检法衔接不畅,影响制度运行效果。
为此,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进一步细化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程序,优化检法衔接程序,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化、规范化办理保障机制,强化检法协作配合。
《意见》的出台为依法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供了指引。为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议》要求及大检察官研讨班部署,以高质效办好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强化检察监督,实践中应当坚持以下检察监督理念。
一是法定必要监督理念。《意见》规定,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法定性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具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必要性主要考量监督效果,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必要性在《意见》中还表现在,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上述法律文书中存在笔误或者表述瑕疵的,不适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坚持法定必要监督理念,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要依法、规范、精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另一方面,也要遵循司法规律、检察规律,做到客观理性、必要审慎,避免数据冲动。
二是检察一体监督理念。检察一体是对近代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内部组织构建以及权能运行的原理性概括和总结。检察一体是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组织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检察工作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化上下统一、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一体履职机制”。
具体到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中:一则,检察建议制发前,可以通过检察一体提升监督质量,实现精准监督。一方面,强化检察监督离不开加强调查核实,通过获取新证据等开展监督活动,更易于为监督对象所接受。发挥检察机关横向协作优势,委托所涉证据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调查核实,更为便捷高效,使得监督证据更为确实充分;另一方面,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优势,举行跨层级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需要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进行研商,可以凝聚众智切实提高监督案件质量,实现精准监督。二则,检察建议制发后,可以通过检察一体跟进、接续监督,实现有力、有效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或久拖不决的案件,符合监督条件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跟进监督。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行政检察要规范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深入落实好《意见》,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同时注重完善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工作联动机制,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法该抗则抗。
三是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监督理念。《意见》专门规定,法检机关应当建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协同机制,共同做好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期间,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不需要继续审查的,法院应当书面告知检察机关。显然,《意见》为上述情形下高质效办好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明确了路径。此外,《建议》也明确要求“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首先,法检机关都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司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价值追求都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检机关在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过程中,要从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审判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合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其次,再审检察建议只是监督手段,而非监督目的。再审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应围绕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继续做好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监督纠正、检察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手段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法院、行政机关研商“一揽子”解决方案,将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履职全过程。
最后,坚持在法治化轨道上化解争议。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一次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诉求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行政目标实现为代价化解争议。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11/t20251114_71123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