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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机关团工委关于做好2024年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30 来源: 广西机关党建网 作者:佚名

  区直、中直驻桂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区直院校团委:

  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和《共青团广西区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青办发〔2016〕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团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费的测算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四)学生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五)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收缴团员团费,并以2024年12月底“智慧团建”系统录入团员情况为依据,按照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5%上缴我委。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2024年应上缴团费汇入自治区直属机关团工委代管团费账户(详见附件1),并将《2024年团费缴纳信息表》(附件2)盖章PDF版发至自治区直属机关团工委工作邮箱:qztgw@gxi.gov.cn。

  

  附件:1.自治区直属机关团工委代管团费账户

   2.2024年团费缴纳信息表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春俐,0771-5898442)


原文链接:http://www.gxjgdj.gov.cn/qtjs/tqpp/20250604-1319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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