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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产权证成功抵押登记,引发行政争议如何化解?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17年2月27日,邮储某支行与马某某、周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邮储某支行向马某某提供2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进货。为保障主债权的履行,马某某以伪造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了某县住房和建设局的他项权证。邮储某支行据此向马某某发放2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马某某、周某某未按约定期还款。期间,因机构改革,办理他项权证的职责由该县住房和建设局划转至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行使。2021年1月5日,经某县房产管理办公室核实,马某某、周某某抵押的产权证人与实际备案产权人信息不符,实际产权人为马某良。邮储某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行政登记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向邮储某支行承担贷款损失10%的赔偿责任,并可向马某某、周某某追偿。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高质效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多举措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终促成和解,保障了各方权益。

  

  一是全面审查,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后,迅速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承办检察官认真查阅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全部卷宗材料,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改革中职能划转的政策文件。分析了类似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义务和责任边界,准确把握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是否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成为适格被告,以及应否在伪造产权证的行政登记中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精准定问题症结,为后续化解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细致说理,引导正确认识责任。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详细解读了《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深入浅出地阐明了由于职能划转,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作为行政职责职权的承继机关,应当按照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中责权统一的基本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耐心细致的沟通说理,不仅化解了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的抵触情绪,还帮助其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危害,提升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

  三是协调各方,促推判决有效履行。检察官主动与邮储某支行和自然资源和林草局进行多轮协调,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关切。针对邮储某支行的赔偿诉求,检察官多次与银行代表沟通,解释自然资源和林草局的积极配合态度,并建议银行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同时,检察官要求自然资源和林草局尽快制定赔偿款支付计划,包括分期支付方案和具体时间表,以体现诚意。通过多次的协调努力,双方逐渐达成共识:自然资源和林草局承认自身在行政登记中的过失,并同意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邮储某支行则理解了行政机关的整改意愿,同意延期支付以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安排资金。检察官的协调不仅推动了和解意向的形成,还确保了后续执行的顺利进行。

  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某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最终完全理解并接受了法院判决,正式向省检察院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表示同意协调方案,不再申请抗诉。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保障了金融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为规范后续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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