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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两级检察机关联动监督缓解企业生存危机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持续6年的工伤纠纷如何化解?

  江苏无锡两级检察机关联动监督缓解企业生存危机

  

  2025年4月,某机械公司负责人王某向检察院提出撤回检察监督申请。

  “从今年4月开始,每月30号,我们都会准时向罗某转账4000余元,这已经成为公司财务的固定安排。”近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回访中,江阴某机械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官司了结,罗某也能安心治疗了,人心稳了,厂子又活过来了。”

  2025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成功化解一起历时6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7年,罗某在某铸造公司打磨作业时异物溅入右眼,被诊断为“右眼球角膜炎”。2019年,某机械公司承包该铸造公司车间后与罗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罗某打磨工件时右眼再次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劳动仲裁裁决该机械公司支付罗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万余元。

  该机械公司不服,认为罗某眼部有旧伤,不能确定2019年的新伤与鉴定结果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罗某的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后,该机械公司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机械公司在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诉求均被驳回。2025年初,该机械公司以罗某的眼部伤残系旧伤、本案涉嫌虚假工伤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无锡市、江阴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启动监督程序,聚焦“新旧伤情关联性”这一核心争议展开调查。通过纵向比对行政、民事卷宗,横向复核人社部门调查笔录、庭审记录等关键证据,检察官发现罗某在历次诊疗、工伤认定中均如实陈述旧伤情况。更关键的是,人社部门曾就因果关系存疑中止工伤认定,并委托医疗专家小组鉴定,最终明确2019年右眼受伤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关联。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工伤认定程序已充分考量新旧伤情关联,机械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判并无不当。按照规定,此时检察机关可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就此结案。

  然而,结案不是终点,事了才算圆满。考虑到双方纠纷已持续6年,罗某右眼失明迟迟未获赔偿,企业也因此深陷官司泥潭,检察机关决定,以和解方式破局。

  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涉事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因未给罗某缴纳社会保险,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加上长期官司缠身,企业负责人王某更是心灰意冷,打算注销公司、不再经营。

  检察官一边严肃地向王某释法说理,告诫他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边耐心与之沟通协商方案。了解到企业有赔偿意愿、但无力一次性赔付的情况后,检察官电话联系了罗某,在宽慰罗某的同时提出分期赔付的意见。因担心分期赔付再生变故,罗某对此十分抵触。检察官耐心劝说罗某并表示,检察机关全程跟进,并联合执行法官共同监督,确保企业按协议履行。

  为促成和解,检察官多次在王某和罗某之间倾听诉求、释法说理、分析利弊,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罗某终于接受了分期赔付的方案,王某也向罗某真诚道歉,双方达成赔付20万元、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检察官联合执行法官,向双方详细说明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建立了定期沟通机制,随时跟进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赔偿支付情况。王某也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民事争议和行政诉讼争议得以同步化解,这场历时6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并未停下履职的脚步,针对企业用工管理漏洞,开展以案释法专项普法,围绕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防护等重点,现场指导企业建立用工风险防控清单,建议完善“岗前体检—过程防护—事故处置”全流程管理机制。

  这起围绕“新旧伤情”争议的复杂案件,在检察监督与和解机制的双重推动下,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合法权益的平衡,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生动案例。

  (通讯员朱红利 王科琴)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509/t20250919_7069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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