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检察:“检爱夕阳”普法行,请收好这份“权益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既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于1996年正式颁布,历经2012年修订和多次修正,为我国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法治轨道上的“老有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并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协同发力,共同构筑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严密法律体系。
二、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 受赡养权: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全面保障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01经济上供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02生活上照料当老年人因患病、行动不便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应承担照料责任。
03精神上慰藉赡养人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父母婚姻关系变化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案例】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
张先生离婚时约定儿子小亮归前妻抚养,现小亮已成年参加工作,张先生年老独居、身患多病,小亮未探望、照料,也不支付赡养费,张先生将小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亮每月向张先生支付赡养费用。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免除。法院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旨在确定直接抚养方,并不免除另一方应尽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更不能以父母离婚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来判断是否承担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除道德谴责外,更应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条件下需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2. 财产自主权: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遗嘱承载着立遗嘱人的信任与嘱托,关联着家族财富的流动与传承。订立遗嘱是保障个人财产按意愿分配的有效方式。老年人可以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等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为确保遗嘱效力,建议选择公证遗嘱,以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避免亲人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如果老年人选择在生前将财产赠与子女,建议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居住权和赡养义务,或者保留部分财产作为养老保障。若约定了居住权,务必在房产过户给子女后,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
【典型案例】
再婚老人能否以遗嘱方式将房屋过继给前妻子女,同时为现任配偶设立居住权?
老刘生前立遗嘱,明确自己名下房屋归前妻女儿小刘所有,现任妻子李阿姨可以永久居住该房屋。刘老汉去世后,小刘诉至法院,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李阿姨主张居住权。法院判决确认李阿姨享有居住权,小刘需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登记。
再婚老人为现任配偶设立居住权,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需求,使其老有所居、安享晚年,这一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再婚老人以遗嘱方式将房屋过继给前妻子女,并为现任配偶设立居住权,该老人去世后,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居住权人稳定生活的角度出发,子女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尊重并保障该项居住权益,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 婚姻自由权:追求晚年幸福的权利当前,老年人再婚仍面临诸多阻力,常见原因包括财产继承问题、社会舆论压力,以及子女对父母情感忠诚度的误解等。一些子女甚至会采取藏匿户口本等方式阻止老人登记结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并不会因年龄增长而消失。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不仅关乎个人幸福,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典型案例】
子女能否反对再婚老人双方与其一同居住?
老王在原配妻子去世后与张阿姨登记再婚,其子女甲、乙、丙因反对该婚姻,要求二人搬离新宅。老王把子女诉至法院,三子女辩称仅允许老王回家,拒绝张阿姨居住。法院判决三子女不得干涉老王与张阿姨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止二人在新宅居住。
老年人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受法律保护,有离婚和再婚的自由。为人子女者,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更应尊重父母意愿,尊重其自主选择安度晚年的生活方式与伴侣,对父母晚年婚姻生活不应干涉,不得阻止老人及其现任配偶在家中居住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4. 社会保障权:来自国家与社会的支持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
护理补贴,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住房保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社会服务,国家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社会优待,老年人享受公共交通、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优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
三、权益受损时的维权途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与保护:
1. 调解处理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进行调解。
2. 报警处理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侵犯老年人财产,干涉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提起诉讼老年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4. 控告申诉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现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老年人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
“扶老养老传家久,尊老敬老世泽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您或身边的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和谐社会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510/t20251030_7195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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