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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个重点认定处理“快递送礼”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12 来源: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案例】

  案例一:李某,中共党员,甲县某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某,中共党员,甲县某村养殖户。李某曾负责对王某用地问题进行核查,后查实无非法占地情况。事后,王某表示想给李某邮寄一些土特产,李某主动告知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并收到王某邮寄的面值2000元购物卡1张、西洋参2盒,均被李某用于家庭消费。

  案例二:石某,中共党员,乙县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科科长;杨某,乙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经常到县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与石某结识。中秋节前,杨某为联络感情,在石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白酒2箱并快递送至其办公地点。石某表示感谢,并将白酒放置在办公室保管至案发。

  【审理意见】

  上述案例中,李某、石某二人行为均系通过快递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或者消费卡,且无具体谋利事项,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的规定,认定违反廉洁纪律。王某行为系通过快递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消费卡,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违规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消费卡的规定,认定违反廉洁纪律。

  “快递送礼”是指收送双方借助电商平台、快递物流、外卖跑腿等手段“隔空”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花样翻新的典型表现。实践中要精准识别“快递送礼”的行为本质,除审查“面对面”收受礼品礼金应具备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要件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紧盯隐蔽性,重点审查方式手段。围绕违规与有责两个要素收集证据材料,找出网络世界中数字信息符号与现实世界中人、财、物的具体对应关系,并结合被审查人交代、证人证言印证涉案礼品来源、收送过程、去向及价值,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审查人违规收礼的事实。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要规范调取相关物流信息,收集能够证实礼品价值的发票凭证、交易记录等书证,与言词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闭环。

  二是聚焦合意性,重点审查收礼故意。与当面送礼不同,“快递送礼”不存在时空交集,收、送合意不具有即时性,可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审查:一拍即合型,即送礼人明确告知受礼人将通过快递等方式赠送礼品,并向其索要收件地址,受礼人积极配合的;事后认可型,即送礼人没有提前沟通,待快递签收后,再与受礼人联系告知所送财物,并获得认可的;心照不宣型,即送礼人事前事后均未与受礼人有任何沟通,但受礼人通过快递单明细、物流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可推测知道具体送礼人且欣然接受的。案例一中的李某与王某系事前达成合意,案例二中的杨某与石某系事后达成合意,都符合主观上具有收礼故意的表现。如果党员干部明确拒绝送礼人的意思表示,拒绝签收或者将所收快递退回的,不构成违规收礼。若虽表示拒绝,但签收快递且未及时退回或上交,或者已表示同意接受,但由于其他原因一直未从快递暂存点取走的,均不影响认定违规收礼。

  三是注意特殊性,重点审查礼品价值。礼品价值是量纪时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处理。案例一中,李某收受的购物卡价值可以按照面值确定,并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西洋参2盒已灭失,其价值要根据有无支付凭证、双方交代是否一致等因素确定。如果双方关于礼品价值的交代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礼品价值的,可按照有利于被审查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并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办理。案例二中,石某收受的2箱白酒系电商平台购买,可按照支付凭证、购买记录等确定价值,并予以收缴。(冷鹏涛 聂乐巍 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原文链接:https://www.sdjj.gov.cn/gzdt/llyt/202507/t20250711_127800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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