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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顺河区: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销售经理上演“拆东墙补西墙”把戏

  开封顺河: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

  “你们不仅为我们企业揪出了‘蛀虫’,使我们及时止损,更帮我们堵上了管理的漏洞……”近日,当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再次回访开封某台资企业时,这家企业负责人激动地说道。

  2024年初,该企业发现销售经理王某经手的业务存在异常,而且接到多名客户反映账目货款与实际金额不符,经初步核查竟有90万元货款下落不明,企业随即报案。鉴于案情重大且涉及台企合法权益,顺河回族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随着调查深入,王某的作案手法显现:王某利用公司赋予其对客户货物的独立处置权,以及公司与客户信息沟通不畅的漏洞,在双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应发给客户甲的货物私自提走变现。当客户甲催货时,其便挪用客户乙的货物发给客户甲,循环往复,上演“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形成难以填平的“黑洞”。王某侵占所得资金均被其用于填补其控制的公司在经营上的亏空。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证据分散,若不及时固定,易被破坏,为此提出“三固定”侦查指引:一是固定电子数据,引导公安机关全力恢复王某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调取其提货审批单,还原其私自提货、篡改流向的操作证据;二是固定资金闭环,重点收集客户的证言及付款凭证,证实“货款到公司账户却未收货”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资金损失证据链;三是固定职务关联,提取企业的岗位职责手册、销售管理流程等材料,明确王某对货物的独立处置权。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锁定关键证据,并对涉案金额进行专项审计,最终查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货款228万余元,远超报案金额。

  “该案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是暂时挪用还是永久侵占?”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将侵占货款用于填补个人生意上的亏空,且没有归还能力和意愿,其“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最终目的是将客户在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在确凿证据和精准法律定性面前,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顺河回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其退赔228万余元,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堵住漏洞才是关键。为此,顺河回族区检察院就该企业在销售管理、信息沟通、内控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随后,企业迅速整改,不仅完善管理制度,更研发专属手机App,让客户可直接对接公司系统,实时查看订单与货物状态,彻底阻断销售人员“暗箱操作”空间,切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张雪攀)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510/t20251021_709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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