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出台《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规范、有效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构建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服务美丽青海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和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9月18日,青海省检察院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自2022年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意见》,明确以解决“跨行政区划、跨部门监管、跨流域治理”生态问题为核心目标,构建“省级院统筹领导、三江源院主导实施、市州院协同联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制度框架以来。通过三年多的具体实践,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检察履职工作的各项新期待、新要求,在对全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进行系统性起底和总结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制度实际运行中的部分程序性问题,更好地发挥和挖掘制度价值、优势与潜力,青海省检察院适时出台《规则》,既是检察机关更好融入和服务打造美丽青海生态文明高地、积极主动适应和匹配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的深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规范性、程序性、实效性,进一步彰显青海生态环境检察制度特色、有效发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深切需要;更是理顺明晰不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主体间关系,逐步形成各主体、各层级齐头并进又各有侧重的青海生态环境检察“大巡回”格局的深切需要。
《规则》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章,共计41条。着重明确、完善和优化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概念及开展巡回检察的主体、范围。《规则》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是什么及由谁开展。主要针对实践中巡回检察主体不清晰、范围不明确、主题不聚焦、过度频繁等问题。通过《规则》释义确定,明晰概念内涵和外延,契合制度初衷。从主体上,确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检察院或经授权的派出检察院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主体。从范围上,对省级院、设区的市级院及三江源院巡回检察的范围予以明确。着重构建省院、设区的市级院和三江源院各有侧重且层级明晰的巡回检察工作格局。从方式上,充分总结前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定期+机动”的履职方式,积极提炼“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工作模式,新增加了“专项”巡回的工作方式。从目的上,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制度初衷,把着重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特征的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作为履职目标和方向。
二是进一步建立了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的纵、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及协作配合责任。明确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纵向贯通一体的工作机制。将“省院负责总体统筹组织,三江源院负责具体开展巡回检察,市州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开展的上下一体化工作格局”纳入规则,明确“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横向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规则》第七条明确,依托服务国家公园检察一体化协作圈,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和工作衔接,凝聚合力。省院、设区的市级院根据《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巡回范围内的属地检察机关根据上下级领导体制的要求,应当配合。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基本工作流程,为后期实现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奠定基础。《规则》分则第一节、第二节共16个条文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如何开展做出明确规定。如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应当成立巡回检察组;巡回检察组的成员选择,可从“江源·益心为公”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中抽调,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巡回检察人才库;明确巡回检察组的职责及议事规则;形成完备的巡回工作流程;明确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主要工作方法等。
四是统一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发现线索的移交程序和线索处置方式。采用重大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中的“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办案程序,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线索的办理和管理职责相对分离,且流程设置较为完备,客观全面反映线索案件化办理全貌。依托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研判,特别是注重对“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情况”等实质要件的审查调查。明确巡回检察发现线索移交异议、联席会议、立卷归档等应参照《青海省检察机关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办案指引》办理,以及规范跨区划移交线索的相关程序与流程。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wwwjcys/6466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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