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检察:保护“水中大熊猫”,检察有新招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为加强鼋物种生物多样性保护,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明城检察室与明城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联合签署加强鼋物种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管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构建“预防一打击一修复一教育”全链条保护体系,加强检察监督与农业行政执法的深度协作,护航高明区人工鼋养殖基地及野外栖息地的生态安全。
“协作机制”明确明城检察室、明城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健全四方面协作内容。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与风险预警机制,互通基础数据,联合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技术支撑和能力共建。
二是建立联合巡查与执法协作机制,常态化联合巡查,实现线索双向移送。
三是建立生态损害协同救济机制,对涉鼋案件形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协作合力。
四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快速处置小组。
鼋
鼋(yuán)是全国内陆形体最大的水生野生龟鳖动物之一,是珠江乃至我国长江以南水系生态健康的重要指示物种,在古地理、古生物进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数量稀少,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水中大熊猫”。目前全国最大的鼋繁育保种基地位于高明区明城镇,里面生活着4只种鼋、数百只人工繁育子一代幼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509/t20250925_71536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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