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或指使开车?宿豫检察以案释法:不开车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案例一
2025年5月15日14时许,周某、李某在李某家中饮酒后,商定驾驶摩托车外出会友。周某准备驾车,李某见其饮酒较多,便主动驾驶周某的二轮摩托车,周某未予阻止并乘坐上车同行。随后二人上路行驶,直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
案例二
2025年6月19日22时许,王某酒后至其居住小区单元楼下,在明知其父亲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予王某某,并指使其将车驾驶至地下车库。王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时,因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随即报警。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
司法机关认为,周某、王某虽然没有驾驶车辆,但作为车辆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或指使他人驾驶其管理的车辆,促成他人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与实际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同样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明确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酒驾入刑十四年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但仍有不少人对“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缺乏认知,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明知他人饮酒后仍将本人的车辆交由其驾驶的行为;
2.明知他人饮酒后仍指使、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明知他人必须驾车仍极力劝酒、胁迫或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制止其驾车的行为。
安全出行,人人有责。杜绝酒驾醉驾,做交通安全的明白人与责任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509/t20250919_1743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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