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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的策略和技巧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高质效办案是对每一个检察官的要求,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公诉案件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应当讯问被告人,通过讯问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最直接的证据之一,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指控犯罪、揭露犯罪,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使合议庭正确作出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诉人应当把握讯问被告人的方法策略,以圆满完成出庭支持公诉任务。

  把握庭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特性。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法庭允许公民旁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这种公开性决定了公诉人的讯问必须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一切用证据说话,讲究庭审用语。公诉人在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应牢牢掌握主动权,对辩护人可能发问的内容提前讯问并固定。实践证明,被告人经公诉人讯问一旦作出肯定回答,在辩护人发问时就很难再作出相反回答。

  法庭上,公诉人应确定讯问重点。被告人回答讯问的结果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全部或部分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三是完全不作供述,沉默不答。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对被告人供述中不够全面具体的内容进行针对性讯问。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讯问被告人辩解的根据理由,当庭宣读其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抓住其前后供述的矛盾点进行重点讯问,使其在矛盾面前不能自圆其说,揭露被告人的虚伪供述。对于第三种情况,公诉人应耐心开导,告诫被告人沉默不语是对抗法庭的行为,教育说服被告人行使法律赋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权利,促其开口。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为下一步庭审示证、质证及辩论打基础的,案情不同,讯问的方法也应有所差异。直接讯问法一般用于那些认罪态度尚可的情况,直接提出问题,明确要求其当庭直接陈述。间接讯问法不直接涉及要发问的结果,使被告人猜不透公诉人要问的内容,从而使其失去虚假陈述和揣测公诉人讯问目的的可能性。迂回式讯问法即先提出表面与所要发问的目标无关、实则有内在联系的问题,在对方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后,再提出实质性问题。除上述三种方法外,还有揭露讯问法、借言讯问法、递进讯问法等等。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区分对象采用不同的讯问语言,根据被告人年龄、文化程度、性别、阅历不同,讯问的口吻、语言表达方式也要有所区别。二是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要简短明确,避免在问题中使用复合式用语及易让人产生歧义的问句。三是避免讯问假定的、未经证明的事实,这极易被辩护人或被告人抓住把柄,使公诉人的法庭活动陷于被动。四是一起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的,一般先由主犯到从犯逐一进行单独讯问,在第一轮讯问结束后,公诉人可就各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地方,对所有被告人当庭讯问,予以对质,以达到澄清事实、去伪存真的目的。

  (作者系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509/t20250930_7078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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