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公诉人说】张继民:推进“两个回归”的关键之举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今年4月份,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并同步启动“出庭公诉能力提升年”活动。我省有5起案件参加最高检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出庭公诉人中既有基层院的检察长,也有市级院的副检察长,更有“90后”公诉团队,展现了新时代公诉人既有“庭上见的勇气”、更有“庭上见的能力”的风采。鲁检新媒体推出“出庭公诉人说”系列报道,邀请出庭人员深度解读办案心得、剖析法理情理、分享出庭感悟,敬请关注。
一起小作坊制售伪劣产品的不认罪认罚案件
5月20日,最高检第三评议组在山东开展首场听庭评议活动,对曹县检察院办理的芦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进行评议。我出庭支持公诉,接受最高检评议组点评指导。在省、市检察院悉心指导下,团队精诚协作,我们力求在每一个环节精雕细琢,努力呈现一场高质量的庭审。从闻令而动的紧张筹备,到庭审交锋的沉着应对,再到评议之后的系统复盘,我们经历了压力淬火,更收获了能力涅槃。
芝麻油作为传统调味品,承载着消费者对天然、健康食品的信任。芝麻油行业自古以“匠人精神”传承,掺杂掺假的行为,让“诚信”二字沦为逐利的牺牲品。本案中,被告人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经营香油门店的马某某等三人售卖香精等物质,并传授勾兑方法,用混合油冒充纯芝麻油,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起案件虽是一起普通的小作坊制假售假案件,但颇有一些棘手,案件举证、质证、辩论难度大——被告人芦某某拒不认罪认罚,矢口否认传授制假方法;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强调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芦某某存在犯罪事实。通过专业碰撞逼近事实真相,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公诉质量的终极检验。
该案的第一个难题便是证据的认证和梳理。
证据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核心依据。面对零散混乱的证据材料,我们逐条梳理、归类、标记、比对,通过微信聊天内容中提及的调配香油颜色的技术解答和面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的咨询应对等内容予以综合判断,最终围绕芦某某销售制假原料、传授制假方法,以及生产、销售伪劣芝麻油这三个涉嫌犯罪行为,将全部证据梳理成三组清晰链条,每一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严丝合缝,形成逻辑闭环。
锁定证据后,又一个难题摆在面前。
芝麻油、调和油、调味油之间有哪些区别?如何进行专业评价?涉案香油是否应当认定伪劣产品并作出实质性审查?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却是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只有将问题一一吃透列明,才能对芦某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此罪与彼罪的关系进行充分分析论证。我们查阅国家标准,听取市场监管人员、检验检测专家意见,厘清概念,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一次高质量的付出胜过千百次低质量的应付
庭审现场,芦某某避重就轻,只承认自己出售香精,没有传授造假方法,拒不认罪。我们沉着应对,将证据逐步抛出,层层推进,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其多次矛盾辩解一一揭露。
随着程序的推进,控辩双方的交锋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芦某某存在犯罪事实。芦某某仅仅是销售香精,不应构成刑事犯罪。”芦某某的辩护人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
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当庭指出:“结合被告人长期从业经历,采用主动联系、到香油店登门推销的方式销售香精,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同案犯向芦某某请求提供技术指导、求助被查处后的应对措施等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关于被告人不明知他人将香精用于芝麻油的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且辩解不符合客观常理,应依法不予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芦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涉案金额的认定等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我们借助多媒体示证,呈现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过程,运用思维导图理清案件性质、制假售假过程,针对争议焦点作出精准回应。
“说到事实拿出证据来,说到法律找出依据来,说到结论讲出道理来”,是我三十年来办理刑事案件始终坚守的理念,也是“三个善于”理念在这次庭审中的具体体现。
一堂打造高质效办案“教学本”的公开课
“本案存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庭审对抗性较强,非常考验出庭公诉人的应变能力,通过旁听可以看出检察官的庭前准备工作非常细致全面,庭审中回应答辩精准及时,指控犯罪有理有力,庭审效果总体较好。”在庭审后召开的评议会上,评议组成员对我带领的公诉团队出庭表现给予充分肯定。
“对于庭前会议确认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更加简略出示”“法庭讯问环节,要注意设计问题进行追问”“前期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和后期庭审预案里的证据罗列和分组保持一致,使逻辑层次更为清晰”……就如何进一步提升出庭公诉效果,评议组从讯问技巧、举证质证细节等方面提出的中肯建议也让我受益匪浅。
最高检评议组专家们以丰富经验为炉火,锻造着我们每一个出庭公诉的细节,倾囊相授的宝贵经验,让检察官出庭公诉能力更加精湛。
“公诉是一门遗憾的艺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新时代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进一步提升公诉人证据审查、文书撰写、出庭公诉和应诉水平,应从日常出庭规范抓起。我们将以此次出庭评议活动为契机,将最高检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检察院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公诉人日常工作中,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面对评议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我立即表态。
评议会结束后,曹县检察院迅速行动,结合专家意见,运用“黑匣子思维”对此次案件进行全面复盘总结,形成案例“教学本”。
一场锤炼公诉核心技能的大练兵全面铺开
“腹有诗书气自华”,这既是对我们平常功夫的肯定,更是对公诉人未来发展的期许。我们的公诉能力,在省检察院为期三年的“百庭观摩、千庭评议”专项活动部署中得到了锻炼,更是在此次最高检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中有了新的提升。
评议结束,但任务未终。我们以公诉能力建设为突破口,系统谋划、精准施策,结合曹县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充分运用曹县检察院“五优领航”演兵场平台,实案实训,检察长牵头、分管领导主抓、部门协同推进,全面提升检察官当庭指控、论辩和应变能力,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从庭前预案的反复推敲,到庭审交锋的沉着应对,再到庭后评议的深刻反思,每一个环节都是公诉人能力淬炼的熔炉。全员参与、真评实议,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一场锤炼公诉核心技能的实战大练兵全面铺开。
一体推进“三个管理”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
最高检部署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如一股强劲东风,直指全方位提升检察官出庭公诉能力这一核心命题。为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在刑事案件办理上,我们创新提出“五步工作法”: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出台系列规范指引,建立业务规范;业务数据跟踪分析,动态研判;听庭评议与案件评查相结合,发现并解决问题;管人与管案相结合,用典型案例、优质案件检验办案成效。以扎实举措承接最高检精神,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地生根。
法槌落下,余音犹在法庭内回荡。这是一场关于匠心与传承的庭审:既为让百姓餐桌上的香油回归纯正本味,亦为让检察官出庭公诉的技艺百炼成钢。
评议活动是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两个回归”的关键之举,也是有效应对出庭公诉工作新情况新挑战的重要抉择,更是实现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升的自强之路。
法庭就是公诉人的战场,让打胜仗的思想成为我们的信仰。正义的战场没有尽头,唯有一次次磨砺,才能让每一滴汗水都折射出应有的光芒。
(作者系山东省检察业务专家,首届山东省十佳公诉人,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民)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jcdw/202509/t20250902_4847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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